恶俗犯罪分子通报:修订间差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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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[[文件:Gz.jpg|缩略图|right|{{黑框|肖某鑫}},警情通报<ref>[https://www.weibo.com/ttarticle/p/show?id=2309404418543239168052 原微博]</ref>]]
|[[文件:Gz.jpg|缩略图|right|{{黑框|肖某鑫}},警情通报<ref>[https://www.weibo.com/ttarticle/p/show?id=2309404418543239168052 原微博]</ref>]]
|[[文件:平潭恶俗狗.jpeg|缩略图|{{黑框|施某}},警情通报]]
|[[文件:平潭恶俗狗.jpeg|缩略图|{{黑框|施某}},警情通报]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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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[[文件:Gz.jpg|缩略图|right|{{黑框|姚某、谷某}},警情通报<ref>[https://weibo.com/5611238757/IcWLYA8T5?from=page_1001065611238757 原微博]</ref>]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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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10月24日 (四) 18:01的版本

警情通报

张泽曦,警情通报[1]
李某龙,警情通报
李某虎,警情通报
共青团收集,警情通报合集
肖某鑫,警情通报[2]
施某,警情通报
姚某、谷某,警情通报[3]

相关法律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》[4]规定:

违反国家有关规定,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违反国家有关规定,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,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。

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,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。

单位犯前三款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。

注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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